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志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張洪月鈎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於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 字第13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 開訴訟業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1 件在卷可稽,故 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