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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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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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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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宋房月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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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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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智超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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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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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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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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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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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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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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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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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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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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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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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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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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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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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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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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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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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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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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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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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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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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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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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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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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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時,僅有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1,770元之土地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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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額壽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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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4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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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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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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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不限於債務人之勞力所得,無論其收入為有償或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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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倘係長期、定額,足以構成更生方案履行保障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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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政府固定之補貼(包括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
10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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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對債務人負扶養義務人固定給付之扶養費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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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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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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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債務人現領有4,872元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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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租金補助,核屬上述其他固定收入,其車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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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左遠端骨骨折合併癒合不良合併膝內翻10度及鋼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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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左膝僵直無法彎曲,領有中度殘障證明,謀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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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並有郵局存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長庚醫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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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佐,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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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8,872元,應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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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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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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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必要支出7,37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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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且各項生活支出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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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費,可認已撙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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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財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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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54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53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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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後之餘額為119,914元,其提出108,144元清償,已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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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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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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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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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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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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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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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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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4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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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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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7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8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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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10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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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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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144元14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284,744元1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6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50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17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8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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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0
(0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1
每期清償金額:1,474元22
(0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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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7元24
(0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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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3元26
(04)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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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8元2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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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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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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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第三頁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2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