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332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332,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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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明慧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 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 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 4之2條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西元1996年出廠之汽車一輛 ,無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威斯登食品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



月收入約為31,636元,並有威斯登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之員 工薪資明細表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又債務人及其三 名未成年子女中,僅剩肆子符合資格領有低收兒童生活補 助每月2,695元,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5月28日回函 可考,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年約17歲、16歲、15歲,其與子女等均居住於新北市,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擔次子、參子、肆子之扶養費各2,000、6,000、5,000元合計13,0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肆子扶養費計算標準:(17599-2695)÷2】,並於其等成年後分別於更生方案第35期、48期、59期刪除子女扶養費用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7,405元,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入總額為2,277,792元【計算式=31,636元×72】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893,160元【30405×34+28405×13+22405×11+17405×14】之餘額為384,632元,已逾五分之四提撥332,900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2,90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626,334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34期每期清償1200元、第35-47期 每期清償3200元、第48-58期每期清償7500元、第59-72期每期 清償1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 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 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 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 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109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292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684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95元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85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227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532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851元
(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603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1,607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3,767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6,027元
(0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32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85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198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318元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109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290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679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87元
(0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65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174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407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650元
(0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24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65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152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3元
(0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32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86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201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322元
(0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29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77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182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90元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58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154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361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578元
(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48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128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301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82元
(12)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3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8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20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31元
(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01-34期每期清償金額:3元
第35-47期每期清償金額:7元
第48-58期每期清償金額:16元
第5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6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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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斯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