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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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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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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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葉宏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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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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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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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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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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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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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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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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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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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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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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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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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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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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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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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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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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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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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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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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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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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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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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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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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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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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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第一頁1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6,402元之國際康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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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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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查詢清單、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
4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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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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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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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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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與成澤實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配合、承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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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工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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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雖低於
110108年基本工資,惟考量債務人曾因案入獄服刑六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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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假釋中,謀職不易,且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疾病,應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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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過度勞累等情,並有成澤實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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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明、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管區報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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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本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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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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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必要支出15,542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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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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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費,且其每月薪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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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加計財產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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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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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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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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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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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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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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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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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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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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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3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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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第二頁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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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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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6,480元5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956,800元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7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59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8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9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0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1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2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1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4
(0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
每期清償金額:260元16
(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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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16元18
(0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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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633元20
(04)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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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11元22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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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247元24
(0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
每期清償金額:23元26
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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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8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9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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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1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第三頁1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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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3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5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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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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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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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9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0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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