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國峰
被 告 魏淑絨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二、查本件原告黃國峰雖以被告誹謗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 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 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