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13號
PCDM,108,聲,71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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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 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前因事證明確,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7 月5 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8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0年,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送交卷 宗及證物至臺灣高等法院,並將聲請人開除羈押解送該院審 理(107 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業於107 年12月25日判決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月)。是被告所涉本案既因上訴而繫 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則本院自無從審酌被告得否具保等相關 事宜。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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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