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85號
PCDM,108,聲,685,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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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淑婷

被   告 宋鴻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淑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鴻文因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高淑婷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 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16544 號案件執行時,經該 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 署檢察官按址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 該署送達證書4 份、107 年11月5 日新北檢兆子107 執字第 16544 號通知2 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2 件、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 押紀錄表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 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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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