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80號
PCDM,108,聲,580,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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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偉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9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30日 法授矯字第108015379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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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