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397號
PCDM,108,簡,1397,2019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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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忠宏


      楊宗典


      符少凡(原名符天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33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忠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宗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符少凡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 所載「基於賭博之犯意」應補充記載為「各自基於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證據欄第3 行所載「九州娛樂城 網頁畫面列印資料」補充為「九州娛樂城網頁畫面列印資料 共4 紙(見偵字第33349 號卷第46至47頁、第147 至148 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審酌被告等人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 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被 告潘忠宏楊宗典符少凡均係賭博初犯(見本院卷附被告 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 期間、犯罪所得、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潘忠宏楊宗典均於警詢供稱, 大約輸了新臺幣1 萬元左右等語(分見偵字第33349 號卷第 15頁、第25頁);至於被告符少凡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 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349號
被 告 潘忠宏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宗典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符少凡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潘忠宏於民國102年間,在「九州娛樂城」網站登錄取得 會員帳號及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 意,自斯時起至107年7月30日接受警詢時止,在不詳地點, 以手機連線至上開可供公眾觀看瀏覽之簽賭網站,輸入帳號 及密碼登入後, 再 以 其 名 下 臺 灣 土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個人會員帳號。㈡楊宗典於民國 104年間,在「九州娛樂城」網站登錄取得會員帳號及密



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斯時起 至107年7月25日接受警詢時止,在新北市○○區○○街00 號,以手機連線至上開可供公眾觀看瀏覽之簽賭網站,輸入 帳號及密碼登入後,再以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個人會員帳號。㈢符少凡於 民國106年間,在「九州娛樂城」網站登錄取得會員帳號及 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斯時 起至107年11月27日接受偵訊時止,在新北市○○區○○街 000巷00○0號,以手機連線至上開可供公眾觀看瀏覽之簽賭 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後,再以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個人會員帳號。 3人均各以其金融帳戶內之存款匯款至九州娛樂城提供之彰 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網站點數, 用以下注簽賭籃球、棒球等球類運動比賽,凡押中比賽結果 者,即可贏得依預設賠率計算之點數,該點數可隨時轉換為 新臺幣後匯入所綁定之金融帳戶;未押中者,點數則歸網站 業者所有,3人以此方式分別與九州娛樂城網站業者對賭。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忠宏楊宗典於警詢及偵查中、 被告符少凡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並有上開金融帳戶開戶及 交易明細資料、九州娛樂城網頁畫面列印資料在卷足資佐 憑,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罪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阮 卓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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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