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胡兆瑜
被 告 黃烱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烱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其於民國107年9月14日 死亡,而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 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 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