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11號
PCDM,107,訴,911,2019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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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定台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李定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李定台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 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911 號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李定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 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顯係「李定台自民國壹佰零 捌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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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