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02號
PCDM,107,聲,440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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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鈁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鈁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郭鈁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30 號、第51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5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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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