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所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服勞役」,顯係「如易科罰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 衛 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