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725號
PCDM,107,審訴,1725,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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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聖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 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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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