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384號
PCDM,107,審交易,1384,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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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為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為章於民國107年3月12日17時54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 往中正路方向行駛,途經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160號前, 本應注意車輛於行經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 車之車道內,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竟疏未注意而 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對向車道欲左轉,適有告訴人楊金樺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同路段往新樹路方向行駛 至上址,閃避不及,二車發生踫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 而受有腦震盪、右手肘及右手腕挫傷、右側橈骨及尺股遠端 骨折、左手腕及雙膝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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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