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3號
PCDM,107,交重附民,13,20190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呂學士

原   告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盛芬
原   告 呂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傅祖聲律師
      黃柏諺律師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2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俊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