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97號
PCDM,107,交簡附民,197,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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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陳楚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包效禹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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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