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陳楚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包效禹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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