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39號
PCDM,106,附民,839,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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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原   告 易文國
被   告 楊垂貞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11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除遲延利息計算時點部分均更正為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除訴之聲明第一項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垂貞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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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