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號
CHDV,108,補,9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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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邱文進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44,5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0元。
二、陳報被告邱智謙(Z000000000)及其配偶、子女等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及其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加
  一份之更正後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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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