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號
CHDV,108,補,136,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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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千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26,88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4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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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