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號
CHDV,108,補,128,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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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李德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排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地之
  侵害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本件原告若獲勝訴判決之客
  觀利益為何?若逾期未陳報即以彰化縣○○鄉○○路000巷
  00號房屋買賣價金新臺幣2,780,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及同地段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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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