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34號
CHDV,108,司票,43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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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張春利 

上列聲請人張春利因與相對人洪嘉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春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947431號)原本一件,俾供本院
  審核。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
  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聲請事項第一項請求「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之日」起算利
  息,然附表卻載明利息起算日為「107年10月13日」,是請
  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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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