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RTINI間就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HARTINI護照影本,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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