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光輝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217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
二、聲請人陳稱債務人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三條所約定,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須經「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惟未
見該項通知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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