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周正忠 上列聲請人周正忠因與相對人梁張阿玉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周正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相對人梁張阿玉彰化縣○○鎮○○段○○○○段 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 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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