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3號
CHDV,108,司促,1883,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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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錫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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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