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債 務 人 柯國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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