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6號
CHDV,108,司促,1766,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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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陳永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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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延滯利息按約定利率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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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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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1,904,980元 │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2.15%     │自民國107年10月29日起 │
│  │         │107年11月28日止    │       │至107年11月28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年11月29日起 │2.37%     │自民國107年11月29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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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