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
上列債權人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振誠金屬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