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4號
CHDV,108,司促,1594,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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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炳 


上列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
  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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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