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炳
上列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
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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