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代 理 人 張良村
債 務 人 JIUN YE GARMENT (CAMBODIA) CO.,LTD.
法定代理人 鄭竣鴻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
兼上三人之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佰玖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
壹元捌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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