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6號
CHDV,108,司促,1206,201902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高子龍即高渭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子龍即高渭寶於民國92年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
   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
   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2,470元(含本金52,526
   元、利息9,944元)及其中52,526元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子龍即高│民國95年12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52526 │渭寶   │25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