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0號
CHDV,108,司促,1200,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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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債 權 人 國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正 
債 務 人 權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輝 


債 務 人 郭慶隆 
一、債務人權旭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慶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前二項中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
  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
  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所提係爭5張支票,其中如
  附表所示之3紙支票,其發票日皆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權旭實業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
  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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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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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備註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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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2月18日   │250,000元       │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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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3月3日    │250,000元       │ FA0000000      │      │
├──┼─────────┼───────────┼───────────┼──────┤
│003 │108年3月31日   │320,000元       │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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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鎮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