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5號
CHDV,107,訴,87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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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吳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黃金鳳 

      陳黃足壽

      黃足珍 

      王萬福 

      黃月嬌 

      黃棋媛 

      莊鉦峰即莊信峯

      莊銘峯 
      莊品靜 

      莊佳伶 
      莊雅琳 

      黃月英 
      黃郁晴黃瑾勵(公示)


      黃明輝 


      黃淑美 

      黃淑苑 
      張國棟 

      張哲維 

      張菁紋 


      張嘉真 

      張峯銘 
      張月嬌 

      張月卿 

      蕭慶海 

      蕭海清 

      蕭海鵬 
      楊孝明 

      楊孝德 

      楊懷朝 
      蕭敏真 

      蕭秀美 

      蕭品竹即蕭秀芳


      林黃綿 
      黃施琴 

      黃鴻源 
      黃麗燕 

      黃李玉 
      黃一聰 

      黃慶玲 
      黃淑敏 

      黃品貽 
      黃筱宜 
      黃怡芳 

      賴來福 

      李進財 

      李仍裘 

      李俊益 
      周財明 

      周春祺 
      周春生 

      李淑娟 

      李淑𡖖 
      賴招治 



      游賴尾枝
      陳阿齊 
      李賴碧 

      沈太吉 

      沈太平 

      沈紅綢 

      沈慧  

      沈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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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