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03號
CHDV,107,訴,603,2019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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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黄欽鍊 
      黄葉翠娥
      黄條祐 
      林偉綱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

      林耘歆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

      林彥霖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耕歆」之記載(第1頁第14行、第2頁第6行、第4頁附表一分得人欄、第5頁附表二分得人欄、附表三編號5部分),均應更正為「林耘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在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 、三當中,有關「林耕歆」之記載,經核對戶籍謄本,正確 之姓名應為「林耘歆」,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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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