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00號
CHDV,107,司聲,400,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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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楊佳勳律師即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之遺產管理
      人
      許宸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7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4年度裁全字第565號民事 裁定,提供擔保金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事件提存 ,嗣聲請鈞院准予變換提存物,經鈞院以106年度裁全聲字 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且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57 4號提存在案,並聲請就原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之財 產實施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鈞院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565號、106年度裁全聲 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聲請對原債務人張銀池駿錩輪胎行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4年度執全 字第283號對原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之財產實施假扣 押執行,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1月26日彰院曜民 善107年度司聲字第333號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 期迄今尚未行使,此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1月2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70007450號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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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