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號
CHDM,108,附民,25,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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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青 同上址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余順正

被   告 王永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2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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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