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3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191號),經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
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
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卓俊杰
通 譯 江政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鄭嘉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鄭嘉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 22日上午11時17分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採尿起回溯72小 時內某時,在彰化縣北斗鎮某路邊,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 摻水稀釋後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卓俊杰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