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桂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桂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 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受刑人陳桂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