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號
PTDV,108,重訴,1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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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張美雲 


      張森惠即張常貴之繼承人

      張維琇即張常貴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春月玲 
訴訟代理人 張美雲 


被   告 張萬為 
      張順賀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順賀張雅玲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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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