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張美雲
張森惠即張常貴之繼承人
張維琇即張常貴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春月玲
訴訟代理人 張美雲
被 告 張萬為
張順賀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順賀、張雅玲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