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號
PTDV,108,補,47,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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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再 審原 告 張文安 
再 審被 告 陳宣伶 
      王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
上字第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本件應
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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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