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號
PTDV,108,補,28,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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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驊洧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36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李驊洧發支付
  命令,且被告李驊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
  繳納之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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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