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7號
PTDV,108,消債清,7,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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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 車輛等)、聲請日前5 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 、小商販等)、聲請日前2 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 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 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 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2 年之必要支出(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 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信用卡



及連帶保證債務,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細具體原 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⒊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 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⒎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⒓聲請人現擔任「和益企業社」、「恆春茶棧」及「恆春電子行 」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 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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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