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28號
PTDV,108,家救,28,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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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欣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108 年 度家補字第77號),惟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准予扶助之審查表、聲請人之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金通知單、標準租約等資料附卷 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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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