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城踴即城踴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客戶簽章處均無債務
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姓名,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
支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貳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