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8號
PTDV,108,司促,818,201902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城踴即城踴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客戶簽章處均無債務
  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姓名,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
  支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貳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