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4號
PTDV,108,司促,704,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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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李瑞婷

      謝李雲山

一、債務人謝李雲山謝李瑞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
  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李瑞婷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謝李雲山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311,480 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謝李瑞婷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11,48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謝李雲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70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李雲山、│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百分之1.15│
│  │311,480 元│謝李瑞婷 │7 月1 日起 │7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李雲山、│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480元 │謝李瑞婷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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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