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李瑞婷
謝李雲山
一、債務人謝李雲山、謝李瑞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
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李瑞婷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謝李雲山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311,480 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謝李瑞婷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11,48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謝李雲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70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李雲山、│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百分之1.15│
│ │311,480 元│謝李瑞婷 │7 月1 日起 │7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李雲山、│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480元 │謝李瑞婷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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