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9號
PTDV,108,司促,389,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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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 務 人 許楊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台幣) │     │      │     │        │
├──┼─────┼─────┼──────┼─────┼────────┤
│ 001│21,000元 │許楊美秀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 │
│  │     │     │11月30日起 │     │        │
│  │     │     │      │     │        │
├──┼─────┼─────┼──────┼─────┼────────┤
│002 │207,000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 │
│  │     │     │10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秋香、曾│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2,574 │建豪即曾運│1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澤、曾榮和│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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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