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 務 人 許楊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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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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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1,000元 │許楊美秀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 │
│ │ │ │11月30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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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7,000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 │
│ │ │ │10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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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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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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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秋香、曾│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2,574 │建豪即曾運│1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澤、曾榮和│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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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