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3號
PTDV,108,司促,198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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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江玉庭即江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九計算之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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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