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35號
PTDV,108,司促,1935,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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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汪宥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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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