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31號
PTDV,108,司促,1831,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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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錦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錦薰於民國97年4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3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8年8 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6,80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87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錦薰  │自民國98年8 │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84,978元│     │月2 日起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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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