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錦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錦薰於民國97年4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3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8年8 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6,80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87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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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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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錦薰 │自民國98年8 │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84,978元│ │月2 日起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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